经我所邓再勇律师严谨梳理案情,还原事实,三天,让羁押者“不予逮捕”;八月,让嫌疑人“不予起诉”!

2026-06-23
易某某因与人发生性关系而锒铛入狱。其母委托我所邓再勇律师,通过八个月的不懈努力,终获嫌疑人“不予起诉”的结果,既弥合了即将破碎的家庭,又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案件简介
2025年7月7日23时许,易某某约梁某喝酒,两人在某餐厅内吃饭喝酒至次日凌晨。后易某某提出去洗脚,梁某同意后,二人于2025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到某足道包间内洗脚,4时许洗完脚时易某某见梁某睡着后,心生与梁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易某某便到梁某床上开始搂抱梁某,并用嘴亲梁某的脸,用手摸梁某的腿和阴道,易某某见梁某无反应,便脱掉内裤将生殖器插入梁某阴道内正准备与梁某发生性关系时,梁某突然惊醒,并用双手推易某某胸部,制止易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叫易某某"滚",易某某见状便停止与梁某发生性关系,后躺在梁某身旁欲搂抱梁某对其进行安慰,梁某见状用双手推易某某胸口,并叫易某某"滚",梁某起身到包间厕所内清洗下体后离开洗脚店。被起诉人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

后经检察院两次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察;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办案经过及结果

办案经过

1、律师即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本案存在“虚假醉酒”“事后迁怒型”和“事后牟利型”的可能;并围绕此怀疑收集相关证据,随同《不予批捕申请书》一起递交给检察院,并于检察官积极交流,律师“不能排除事后牟利型可能性”辩护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可,最终在三天内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在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八个月里,律师多次与检察院电话、当面沟通,发表了“梁某意识清醒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排除梁某事后牟利型控告、迁怒型控告的可能性”“在案证据不能达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的印证要求,致指控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办案结果



1、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A市公安局B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易某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认定强奸犯罪,须慎之又慎!

司法实践中,存在“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的司法惯性。在没有厘清“真醉”还是“假醉”,以及在“假醉”情况下没能排除“事后迁怒”和“事后牟利”可能性的,仅以“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和女性报称“行为时醉酒”等证据,一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则可能推高“错案和让无辜者蒙冤”的风险。

好的司法一定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因此,对女性的报称“强奸”,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切忌先入为主、将其一律视为受害人,并将其陈述作为指控男性强奸犯罪的根据。

而应采取谨慎态度,依据常情常理,结合报案时间和二者平时关系,从而准确判断其陈述的真实性。对混迹于风月场所或私生活复杂者,抑或多次、多案报称“被强奸”者,尤需谨慎和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应强化对报案人报案动机展开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在排除诬告陷害可能的,才能刑事立案和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作为执业律师,本案“不予起诉”的结果,坚定了我一如既往地展现“平视公权,器宇轩昂;尊重法律,心安理得;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执业理念。作为律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我将在刑事专业素养、庭审技巧和风险防控等方面与律所同仁共共同进步。

作为内江市政协委员和民盟盟员,我将一如既往“以个案推动立法”“以天下无冤、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为己任”。在全国政协采用的《关于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建议》基础上,就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堵点和难点,充分利用民盟界别优势和政协委员通道“摇旗呐喊”,为推动刑事有效辩护环境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现“文明、廉洁和守法形象”。充分利用已有的德、日、美、英、瑞等国际交流资源,拓展国际交流空间、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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