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发布了数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小阳与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二、小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三、被告人冯某某猥亵儿童案
四、申请人郭某、贺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申请撤销监护权案
案例一
小阳与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请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探望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阳(化名)父母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小阳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有探望权。离婚后,小阳和母亲在当地生活,李某在外省工作、生活,后再婚并育有一女。
离婚后,李某因探望女儿与张某产生纠纷,2020年,李某曾向张某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李某每月及长假期间可探望小阳并确定了具体履行方式,张某应予以配合。
但在此后几次的探望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就探望具体事宜产生矛盾,且双方之间仍存在财产、抚养费等纠纷并已进入诉讼阶段。李某在2021年9月以后未再探望小阳。小阳以父亲一年多未对其探望,父爱严重缺失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更应侧重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导向,未成年人不应仅被视为探望指向的对象,在父母长期怠于探望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望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法院决定启动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小阳父母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探望女儿搭建友好沟通平台。在充分了解小阳及其父母对于探望方式的意愿后,法院判决李某定期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小阳进行探望。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判后回访机制反馈,李某主动按期履行探望义务。
案例二
小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双令”齐发 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小俊就读学校在 2021 年曾两次向属地派出所反映小俊被家暴情况。属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对小俊父亲进行教育训诫,给予小俊父亲行政警告,相应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小俊父亲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2022 年5 月,小俊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小俊,小俊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小俊母亲通过成都法院“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小俊被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高新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
为了有效改变小俊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高新法院一并作出家庭教育令,裁定:
一、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
二、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定作出后,小俊父亲未提出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被告人冯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网络空间实施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犯罪,依法受到惩罚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被告人冯某某在互联网上“第x人格”游戏公共频道发布消息,称需赠送游戏道具的可以加其QQ,随后再以赠送游戏装备为由,要求加其QQ的未成年人向其发送裸露胸部和阴部的视频,甚至拍摄自慰视频。若被害未成年人提出不会拍摄,被告人冯某某则转发其他未成年人拍摄的裸露视频,要求被害未成年人照着拍摄。现已查证,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小阳(化名)、小宇(化名)等9名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以赠送游戏装备为由,要求小阳、小宇等人通过QQ向其发送裸露胸部和阴部的视频。经勘验,被告人冯某某苹果XS手机内有涉及未成年人裸露视频200余段。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诱骗被害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视频,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申请人郭某、贺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申请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撤销的情况和理由应当严格囿于法定范围
【基本案情】
郭甲系申请人郭某、贺某之子。郭甲与洪某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9日生育一女小宇(化名),于2016年8月1日生育一子小俊(化名)。2019年7月25日,郭甲与洪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宇、小俊由郭甲抚养。2020年3月12日,郭甲死亡。其后,小宇、小俊跟随郭某、贺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