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解约后能否去其他平台开播?竞业限制是关键。经纪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往往难以生效,而解约协议里的约定则风险极高,很可能具有约束力。两种情境,法律效力截然不同。本文深入剖析其中差异,帮助主播清晰辨识风险,避免盲目签约陷入被动。
这篇文章主要针对普通娱乐主播:不是劳动关系,主要变现方式为打赏(而非带货或引流),粉丝、流水并不高。
带货主播、引流主播、具有劳动关系的主播,高流水高粉丝的主播,在竞业限制的规则上大不一样,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目录
引言
一、什么是主播竞业限制
二、经纪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有效性存疑
三、解约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风险大增
四、结论与建议
一、什么是主播竞业限制
什么叫主播竞业限制?简言之,就是主播与直播公司解约之后,到底能不能去其他公司或者自行开播。很多主播经纪协议会约定类似下面这样的条款,比如:
乙方(主播)确认,其知悉甲方(直播公司)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乙方保证,如本协议因乙方原因中止、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65 个自然日内,乙方不得与非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传媒公司、直播公司、MCN 机构等)合作从事任何互联网演艺活动,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互联网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合约或文件,不得直接或间接介绍、试图介绍甲方员工、股东及合作者,与其他第三方竞争性单位开展与甲方相关同类业务,否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解约之后,不允许主播到其他平台、其他公会或者自己开播,这个就叫主播的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直播领域创造的,它其实来源于劳动法。现在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也是集中在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制度旨在平衡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综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裁判观点,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的核心规则包括:
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有法定下限;
劳动者违反有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补偿和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达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可解除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受到严格审查,若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或约定内容显失公平,相关条款可能不生效或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很多主播解约之后,还想继续做主播。对于此类主播来讲,竞业限制的效力就至关重要。我详细解释一下主播竞业限制的不同情况以及其中的风险。
二、经纪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有效性存疑
主播的竞业限制主要有两种约定方式,一种是在经纪合同中,另一种是在解约协议中。而这两种约定被认定有效的概率截然不同。
对于经纪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认其有效性,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规则也不能直接适用于主播,故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过就算如此,大多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也倾向于极大限制主播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真正因为违反竞业限制而被判赔的主播很少。
法院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类推适用劳动法规则,认为不给补偿金该条款就无效;有的认为主播与公司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劳动法的核心员工,故主播竞业限制当然无效;还有的指出主播没有接触商业秘密,所以竞业限制无效。总体而言,这些理由都体现出,法院总体上限制竞业限制在主播行业适用范围的精神,这种裁判倾向通过简单查询就能了解。
未支持竞业限制的案例
(判决公司不能要求主播不开播,或主播违反竞业限制不赔)
未判决主播判赔的核心共性理由可归纳为四类:
1. 协议为商事经纪协议,非劳动合同;
2. 主播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适格人员;
3. 机构未约定/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 竞业限制条款为未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加重主播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案件支持主播竞业限制,但主要集中在高流水的带货主播身上,与普通娱乐主播明显不同。带货主播商业价值高、商业竞争力强,他们通常能够接触到后台运营数据、供应链渠道信息、广告投放策略、公司自营平台规则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内容,甚至直接接触货源和客户资源,这些信息和资源直接形成电商公司的商业竞争力。而娱乐主播靠打赏变现,与这些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并无关联,所以一般不受此类竞业限制的严格约束。
判决支持竞业限制
(主播违反竞业需赔偿,或判决主播禁播)
三、解约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风险大增
相比之下,解约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风险明显更高,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在解约协议中,竞业限制和解约金是相互关联的。从商业逻辑上讲,如果没有竞业限制,公司不会同意以较低的解约金与主播解约。
例如,如果本来可能需要支付 10 万解约金,现在公司以 3 万的价格与主播解约,但要求主播遵守竞业限制,那么少的这 7 万很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委认为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价。因此,在解约协议中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发生纠纷,该条款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特别是在私下和解的情况下,原经纪协议的条款依然生效。如果主播违反和解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被判支付违约金的概率非常高。
解约协议是什么东西?
主播与公司之间的解约协议,是双方为彻底了结原《经纪合同》纠纷、明确终止合作后权利义务而自愿签署的一份新合同。
它的核心目的和特点如下:
了结旧账,终结纠纷:无论原合同是正常到期,还是因违约、协商等原因提前终止,解约协议旨在通过一揽子条款,解决所有历史争议(如拖欠费用、违约金主张等),避免未来诉讼。签署后,原合同关系即告消灭。
核心内容是“交易”与“对价”:这份协议的本质是一次商业谈判的结果。通常,主播以承诺支付一笔协商降低后的解约金,并可能接受新的限制(如竞业禁止、保密义务) 为代价,换取公司放弃追究原合同项下的更高额违约金,并同意解除合同、释放主播。
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一旦签署,解约协议就成了一份独立有效的合同。即使原经纪合同被法院认定存在瑕疵,只要解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条款(特别是其中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就对新合同双方产生强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文章中强调其风险更高——法院倾向于尊重这种自愿达成的“终局性”安排。
解约协议模版,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此外,如果主播已经被起诉或者仲裁,则建议主播不要私下和直播公司和解,而是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仲裁委出具《和解裁决书》,进行和解。《民事调解书》《和解裁决书》如果约定解约,则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相比私下和解的解约协议效力更强。
四、结论与建议
总结一下上述结论:(对于普通娱乐主播来讲)
原经纪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很难被认定有效;
解约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则很可能有效;
如果裁决解除原经纪协议,主播去其他公司开播,被认定违反竞业限制而判赔的可能性较低。
如果不裁决解除原经纪协议,而是私下签署包含竞业限制的和解协议,主播再去别的公司开播,再次被判赔违约金的概率就会很高。
对于主播来说,在面对竞业限制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主播行业能够更加规范,在保障公司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能兼顾主播的合理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