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已经结束,想必很多人在陆续收货了。可当购买的商品在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这时候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支持了一起因退回问题商品遭拒,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的案例。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的店铺既不遵守法律规定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又向消费者交付不具备合格证明的头盔,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