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分享 | 四川高法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5-06

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一、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乔某与江西省贵德实业有限公司、泰和县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成都龙商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看得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杨某与中永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环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权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六、乐陵希森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八、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极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九、吴某、黄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十、孙某、赵某、赵某甲、钟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385号
合议庭成员:杨丽、林涛、刘巧英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力源经营部)。

五芳斋公司系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权利人。2004年6月,“五芳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5月,五芳斋粽子制作技艺被文化部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年12月22日,“五芳斋”商标被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续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6年1月,“五芳斋”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商务部曾将“五芳斋”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9年5月24日,五芳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力源经营部内公证购买了四袋包装标识为“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五芳斋 缤纷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但该包装盒并非由五芳斋公司提供。五芳斋公司以力源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源经营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芳斋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此外,商标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包装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不仅具有保护、存放、方便携带商品的功能,特定的包装还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品质的作用,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由于力源经营部提供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使该包装盒内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但力源经营部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使用被诉侵权包装盒进行包装,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力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该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判决力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通常情况下,侵犯商标权就是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商标还具有品质保障功能,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散装正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承载的信誉、品质等产生混淆和误认。现实生活中,散装正品与礼盒装正品的质量、功能和社会评价均有差别。消费者购买到仿制礼盒商品后,容易误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礼盒商品质量等与散装商品价格、系列、质量等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二、乔某与江西省贵德实业有限公司、泰和县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1919号
合议庭成员:林涛、梁晨、刘巧英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贵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德实业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中社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社玩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

乔某长期从事BJD球形关节人偶人形设计的创作研究工作,是国内目前较为知名的BJD球形关节人偶人形设计师。2016年至2019年期间,乔某陆续创作完成BJD球形关节人偶头像“Delores”“Aya”“Pepper”“Fiona”。贵德实业公司、中社玩具公司未经乔某许可,生产与“Delores”“Aya”“Pepper”“Fiona”形象完全相同的人偶产品,在网络平台展示相关产品图片并以明显低价销售。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贵德实业公司、中社玩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人偶头像通过对人偶头像面部五官的位置等进行具体设计,对自然元素进行了个性化的艺术加工,呈现出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形象,这种取舍、安排、设计具有独立的个性,该个性化的表达由乔某利用其自身的雕刻技艺独立完成,具备独创性。BJD球形关节人偶头像作为玩具,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应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贵德实业公司、中社玩具公司未经乔某许可,生产、销售与“Delores”“Aya”“Pepper”“Fiona”形象完全相同的人偶产品,侵犯了乔某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贵德实业公司、中社玩具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乔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7245.4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新兴消费领域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BJD球形关节人偶作为一种全身关节可动、造型逼真且衣着打扮华丽的娃娃种类,日渐受到欢迎,所涉纠纷也日益增多。一般情况下,人体的创作包含固有的面部五官及躯体构造等自然元素,但在除人体固有结构之外的五官形状、骨干比例、躯体造型各细节要素部位,不同个体仍有创造性表达的空间。BJD球形关节人偶是在人体固有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设计,虽表达范围有限,但不同的表达方式亦会呈现出不同的人物美感和视觉效果,不排除通过创造性劳动使相应人体创作成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保护艺术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同时对认定新兴创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亦具有指导意义。


三、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2933号
合议庭成员:范艾玓、廖云潇、李泽丹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求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人餐饮公司);
被告: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爸爸炒料公司);
被告: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
被告: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被告:成都恋上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求人餐饮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30日,求人餐饮公司共运营68家“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店以“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为宣传标语,在店招、店内突出使用第41191505号、第41179593号注册商标(图形商标:一名穿着背心、短裤、人字拖鞋的中年男性漫画形象,戴太阳眼镜露出眼睛,肩上扛着锅铲,铲面向右,身体呈蹲着的姿势,双脚放地在一条水平线上);衍生于注册商标图形的独特IP形象设计;统一设计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爸爸炒料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成立,登记有两名自然人股东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三家被诉侵权火锅店及美团网站中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及“爸爸炒料”文字,并使用“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宣传标语;三家火锅店的装潢设计包括入口形象墙、店内墙面绘图、杯碗材质及绘图、纸巾盒包装、油瓶包装、员工工作服、菜单等与求人餐饮公司火锅店的设计高度相似;王某甲的微信名称为“一座城市的火锅记忆”,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线下门店图片进行宣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隔壁。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爸爸炒料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其开设的三家店铺中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及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以为其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具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王某甲投资开设的“厨大侠”火锅店在求人餐饮公司的“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店隔壁,故爸爸炒料公司对求人餐饮公司经营“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够清楚了解、接触其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爸爸炒料公司成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求人餐饮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从主观状态上看系刻意模仿、有意攀附求人餐饮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谋利的目的,属于故意侵权,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爸爸炒料公司赔偿求人餐饮公司经济损失4464135元及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推荐内容

兴蓉党建 | 中共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主题党日参观研学活动纪实 兴蓉荣誉 | 我所吴敏律师获锦旗,“专业敬业,不负重托,尽职尽责,律师典范”! 兴蓉资讯 | 兴蓉所第二届合伙人大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在蓉顺利召开! 兴蓉荣誉 | 兴蓉律师事务所成功入围中国中铁2026-2028年全国京外省市区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库 兴蓉荣誉·重庆 | “律法精湛,不负重托”,我所李京玲律师获赠锦旗! 兴蓉荣誉 | 兴蓉合伙人蒲光南律师 获聘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锚定发展 寄语奋进 | 兴蓉所创始合伙人 陈利高律师在兴蓉重庆办公室第一次合伙人大会发表致辞。 兴蓉公益 | 情入玉树,点亮高原学子梦。兴蓉所律师赴青海玉树捐资助学。

律师咨询热线

028-62563009
  • 咨询热线028-62563009
  •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4000807020   蜀ICP备13013206号-1
    邮箱:2545649201@qq.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1号三泰魔方C1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