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赌博犯罪,松江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020-03-19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卫叶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10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0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4日生育儿子张某某1。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一直有赌博行为,并经常在外,2008年12月、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讼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系再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其有赌博行为原告也知道,不存在欺骗原告,双方也无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相识恋爱,200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4日生育儿子张某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由于被告经常赌博,经常在外,2007年2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12月、被告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8)松刑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一、夫妻感情的认定。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度较好,但婚后被告无视家庭和小孩,经常在外赌博,并屡次触犯法律,且构成了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子女抚养。原告主张离婚后儿子张某某1随其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现在服刑,原告愿意由其负担儿子全部抚育费,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有电脑一台(组装),二辆电瓶车,共计价值6,698元,以及存在原告母亲伏小妹银行存单10,281元;原告则认为其中一辆电瓶车在被告被羁押后已坏,而其母亲卡上的存款已取出交给了被告朋友张建军,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本院认为,双方已确认有二辆电瓶车,原告未提供其中一辆电瓶车已坏的证据,故应认定为电瓶车为二辆。被告所主张的存单10,281元,因双方均确认系存于案外人银行卡,故无法认定该款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被告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主张;故本院确认双方共同财产价值为6,698元,鉴于被告现在服刑,故夫妻共同财产电脑一台(组装),二辆电瓶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3,34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双方所生儿子张俊伟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组装电脑一台、电瓶车二辆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被告李某3,349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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