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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报告 | 关于公司股东起诉请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022-09-15 来源: 浏览:3214
【案情简介】
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能否提起诉讼否认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诉的分类上看,该诉属于确认之诉,并且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在搜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由同时搜索“消极确认”时,共搜索到124份案例。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东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二是公司起诉股东,要求确认对方不是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股东起诉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案例非常少,目前只找到三例。法院一般会认为,股东起诉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由的释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 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法院并不认为公司股东起诉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符合起诉要件。
案例1:
许乃杉、嵇安生与顾学群、李玉清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原审法院依法向许乃杉、嵇安生进行释明,其坚持起诉本案的顾学群等18人为被告,拒绝变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许乃杉、嵇安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许乃杉、嵇安生。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许乃杉、嵇安生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顾学群等18人不具有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虽不是诉请确认请求人本人具有股东资格,但因系消极确认之诉,故仍属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因此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民终13106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林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范林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为:1、李志强不具有大河西汽车贸易配件城的股东资格;2、胡哲银不具有大河西汽车贸易配件城的股东资格;3、范林具有大河西汽车贸易配件城的股东资格;4、大河西汽车贸易配件城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范林是否具有大河西汽车贸易配件城的股东资格这一诉讼请求属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综上,范林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范林的全部起诉错误。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原裁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一项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项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南塔村委会起诉提出的两项诉请为:1.确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所谓的现金投资2700万元为虚假出资;2.确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南塔鞋城公司不享有股东资格。本院认为,在南塔村委会两项诉请中,确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虚假出资是其诉请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不享有南塔鞋城公司股东资格的事实基础,并不构成具体的诉讼请求。南塔村委会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均是南塔鞋城公司登记的股东,南塔村委会起诉请求确认的是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不享有南塔鞋城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不是请求确认其与南塔鞋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关系。一审庭审时,南塔村委会对其诉请解释为:按照股东名册、股东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南塔鞋城公司是从形式上享有股东资格,但是如果经法院确认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出资为虚假出资,那么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股东资格应当丧失,故向法院提起请求。因此,南塔村委会起诉并未主张其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据此,南塔村委会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一审裁定认定南塔村委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正确,二审法院认为“因此案有政府行为的介入,是行政行为主导的股权分配”,理由虽欠妥,但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正确。南塔村委会主张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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