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B公司提交了最终用户方C研究所某工作人员与乙方B公司当时负责人陈某,共同签字确认的《实施报告》原件,用以证明涉案《采 购合同》项下乙方B公司已供货实施完毕,最终用户方已签字确认。因本案中甲方A公司未能举证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乙方所提交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实施报告》中注明尚有部分设备清单未能完全接入合同项目的系统,但无法体现暂有部分未能完全接入系统的设备即为乙方B公司应提供的设备。因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支持了乙方B公司提起的主张甲方A公司向乙方B公司支付争议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的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甲方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B公司支付货款29w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9w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