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7日1时许,杨某某与朋友强某在某某小区内行走时,杨某某以张某某看了其一眼,遂动手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某阻止赖某某对张某某施救,并且又打电话邀约其他人员到现场帮忙,殴打之后逃离现场。最终造成张某某、赖某某全身多处挫伤。2018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在某地将杨某某挡获并拘留。后,该案件由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于2019年5月代理该案时,杨某某已被羁押七个月,杨某某家人委托律师会见杨某某。在看守所会见时,年轻的杨某某甚至不知其触犯了刑法,律师对其释明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在会见杨某某后第一时间调取卷宗,仔细研究,整理相关证据,准备为杨某某做从轻处罚的辩护。2019年6月,该案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8月,杨某某刑满释放,对于其当时的做法后悔不已,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自己一眼,未控制自身情绪,致他人受伤,致自己身陷囹圄。
现今社会有着众多纷扰,或许你当初的一次冲动,就造成犯法的一次教训。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群中多看的那一眼,或许是法律天秤的量度!
本文来自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刘源远律师,转载请注明“興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