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案例 | 敲诈勒索,我所律师从实情出发,厘清犯罪未遂,为当事人依法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理!

2024-03-21 来源: 浏览:1318
【案情简介】

日前,中央电视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播出《酒局的诱惑》,深度报道了由金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的一起八人被控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案,该案系金牛区2023年度重点打击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

 本期案例,就让我所专职律师何优律师来讲讲,她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参与了此次案件,为他争取了最大的从轻处罚的力度,那么我们将跟随她的代理思路一起,再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律师代理意见


1.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无异议,并且已经认罪认罚,接受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和量刑。

2、本案被告人未使用暴力手段,不具有公开、公然性,没有大肆宣扬以对其他群众形成心理压力,危害具有局限性,也未使当地群众产生心里恐慌,未产生恶势力的影响。因此未达到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3、杨某与本案主犯有其他经济往来,使用的微信账户有长时间的互相转账记录,在没有对双方的转账进行区分的情况下选择性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不客观、不准确。


法院观点

【因案涉人员过多,此处只摘抄我所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部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组织
被告人文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多个区域共同实施引诱酒驾并"碰瓷"的犯罪活动。即首先利用网络交友软件平台注册女性帐号吸引异性关注,随机找寻作案目标,邀约吃饭喝酒;然后由女性成员线下与被害人见面喝酒,并引诱被害人酒后驾车;男性成员则预先在附近设伏,待被害人驾车时进行追撞等制造交通事故,再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的心理,成员之间相互配合造势,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压力,以此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且在此过程中,团伙成员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不顾公共安全和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以高速追逐、连续暴力撞击的方式拦截、恐吓被害人。
该恶势力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文某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等生活保障,掌握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制定作案计划、指挥实施具体犯罪、提供作案车辆、接送作案人员、实施敲诈勒索、收取敲诈勒索款项、分配违法所得,处理善后事宜等,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接受文某安排线上约人、陪酒并引诱被害人酒后驾车、配合进行敲诈勒索,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骆某……接受文军安排线上约人、开车追撞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配合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
针对各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评述如下:
关于是否成立恶势力犯罪组织问题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军先后纠集被告人形成了人员固定,纪律、分工明确,犯罪目标固定,作案手法雷同的稳定组织。该犯罪组织在违法犯罪活动方式上,系采用"线上"寻找到作案目标后引诱其饮酒并驾车,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撞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以对方酒后驾驶机动车报警为由索要钱财的方式实施威胁、恐吓等"软暴力"犯罪;在违法犯罪的时间上,犯罪时间长达一年多;在违法犯罪活动次数上,仅查实的敲诈勒索犯罪就达二十起。
……
综上,该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概括危害,确实具有恶势力社会危害性的特质,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故文某、杨某的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决定不予采纳。
……
被告人文某、杨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有三起未能敲诈成功,被告人吴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有二起未能敲诈成功,被告人文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有一起未能敲诈成功,均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某、吴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文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定


【因案涉人员过多,此处只摘抄我所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部分。】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w元;


律师·心得


1、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虽然被告人均未采取暴力方式取得财物,但恐吓、威胁等软暴力均属于暴力方式的一种,仍然可以构成恶势力组织犯罪。
2、本案中杨某法定量刑为3年以上,在全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从杨某的参与程度及违法所得切入,通过细致的归纳、对比团伙成员间长时间的转账记录,提请法庭注意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不准确性。
3、最终杨某在全部被告人中从轻处罚的力度最大,判决量刑甚至低于比杨某参与程度低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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