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草枯是广泛用于农林业的化学除草剂,具有广谱、速效的特点。但由于无解药和特效治疗方法,百草枯口服中毒死亡率可高达90%以上。百草枯经消化道、皮肤和呼吸道吸收,毒性累及全身多个脏器,严重时可导致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症,肺是主要靶器官,可导致“百草枯肺”,早期表现为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后期出现肺泡内和肺间质纤维化,是百草枯中毒致死的主要原因,病死率高达50%-70%。
因口服百草枯水剂而致人死亡事件频发,最终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745号公告,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核准百草枯新增母药生产、制剂加工厂点,停止受理母药和水剂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
农业部2016年9月22日发布第244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上述公告发布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落实,加强百草枯管控,针对禁止生产、销售百草枯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行了宣传、培训、告知。
涉及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农民购买了百草枯种植,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
也有可能涉及过失之人死亡罪等刑事犯罪。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