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寻衅滋事犯罪的准确适用,邓再勇律师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明确寻衅滋事犯罪的类型。
现有寻衅滋事犯罪类型区分多与流氓动机捆绑,应进一步明晰其他行为类型,突出“意涵确定、易于界别”的分类特征。
二、建立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流氓动机”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故意犯,除故意条件外,还必须包含“逞强耍横、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主观违法要素,即流氓动机。主观违法要素与客观行为表现在司法认定时常常互为因果,并无法清楚择分。因此,及时出台“流氓动机”认定标准,有其现实必要性。
三、明确保护法益——“公共秩序”的认定标准。
公共秩序是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但现阶段,公共秩序含义模糊、内容抽象,“保护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导致对构成要件的解释缺乏实质的限制”。
四、明确该罪适用要件、划定适用边界,是防止误用、滥用的关键。
(一)严格把握“情节恶劣”认定标准,将“随意殴打”“追拦辱恐”“强拿硬要”等不具有“情节恶劣”情形的行为,排除寻衅滋事犯罪的适用。
(二)严格“起哄闹事”及未列明类型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将其严格在限定在“公共场所所”“流氓动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同时具备的适用条件内。
(三)严格“公共秩序”要件标准,对向特定的“随意殴打”“追拦辱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应排除寻衅滋事犯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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