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视角 | 类案检索分析报告:《双方存在家庭暴力且已分居十年,一审判决准许离婚》

2023-07-05 来源: 浏览:1818
【案情简介】
《关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已分居十年,
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离婚的条件》的
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一、案件事实
XX与XX于XX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XX对XX有家庭暴力行为,XX不堪忍受,遂离开家庭,现双方分居已十余年。
二、检索目的
夫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分居状态已持续十余年,被施暴方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离婚的条件
三、检索工具
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检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检索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离婚纠纷、离婚、家庭暴力、分居、解除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150篇文书,其中前100篇文书中,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离婚请求的共36篇,与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件共20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01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情形1: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多年
案例1: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案例2:苗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
案例3:江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
案例4: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

情形2: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多年,未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案例1: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
案例2: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
案例3:安彩云与梁金柱离婚纠纷
案例4邓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


02
一审判决不离婚:


案例1: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
案例2: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
案例3:涂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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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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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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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分居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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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8民初735号
1.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相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澜沧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酒字第100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张洁于××××年××月××日出生,成年(已婚),次女李进梅××××年××月××日生,在澜沧县年级,夫妻分居生活期间,次女李进梅随原告张某一方共同生活。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澜沧县上允社住房一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3月原告离家外出务工,与被告李某分居生活。

法院认为节选: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难以相互理解包容,家庭长期不能和谐安宁,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三年有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02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872号
2.苗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苗某某与王某甲于1987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长子王某丁,三人均已成年。双方婚后共有房屋两处,分别位于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千叶湖小区E15栋楼5-6-2号、建筑面积52.71平方米及E16栋楼4-6-2号、建筑面积61.02平方米房屋两处,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

法院认为节选: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庭前及庭后调解,原告苗某某均坚持起诉离婚,且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三位子女均出庭作证,证实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几次对苗某某进行打骂,双方感情不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双方之间感情确实已经无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93号
3.江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8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乙。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又撤回起诉,原告自2009年外出务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不回家且无法联系,双方生育的男孩杨某乙由被告的父母代为照管。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法院认为节选: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应否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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