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视角 | “按键伤人”,网络暴力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2023-03-10 来源: 浏览:1039
【案情简介】


这几天,两则关于网络暴力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一则是网传曾开着拖拉机自驾到西藏旅游的网红“管管”去世,年仅38岁。其妻发布视频称,“管管”因为不堪黑粉网暴服农药自杀。2月16日,有媒体记者从临沂平邑警方获悉,警方已经针对此事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另一则新闻是,24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导致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其在和抑郁症抗争半年多后去世。


这两起由网络暴力而导致的悲剧,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激愤和思考。一段时间以来,社交网络上粉丝掐架、恶意抹黑和网络暴力等事件不时发生。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而遭到网友谩骂,恶语攻击,到女子与外公合照被传成“老夫少妻”而遭受网友侮辱、诽谤,再到寻亲少年刘学州在历经人生的种种不幸后,被网友的各种诋毁彻底压垮而轻生。网络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超乎了许多人的想象。

自网络媒体平台兴起以来,网络暴力也随之滋生。

网络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发言平台,可是当人们自以为为了声张正义轻轻敲了一段话,无伤大雅。可是,压死骆驼的从来都不是最后一根稻草,而是每一根稻草。

众所周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造谣传谣、恶意中伤他人将要承担法律后果。

小蓉拉来了律所里的大兄dei给大家整理一下需要自负的“后果”。



 民 法 角 度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

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 政 处 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 法 方 面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当我们遭遇网络暴力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加强自律与自我约束,避免因自己在网络上不经意的言论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从根本上杜绝网络暴力的发生。


END.


本视角由兴蓉实习律师张晓整理,转载需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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